延安大学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在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和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是我校为女教职工服务的群众组织,在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9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若干人。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
第四条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团结、带领全校女教职工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做贡献。
2、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组织女教职工学习和了解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好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3、开展“四自”教育和各种文化活动,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倡导女教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促进女教职工人才的迅速成长。
4、关注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和特殊需要,以“三八”妇女节等契机,组织开展女教职工健康讲座等各种活动,促进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和谐。
5、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搞好女教职工体检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费,经校工会同意后从校工会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4年3月16日四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